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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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000]第292号

  2000年9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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