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39号

1993年5月16日

(通知略)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  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

  一、教学设施:是指经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计划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类学校和幼教单位供教师传授和学生学习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大、中、小学校、专科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函授学校,业务培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室)、教研室,实验室,实习工厂,图书馆,体育场(馆),会堂,学生食堂,职工食堂,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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