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3]第117号

1993年11月2日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根据《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法》和《细则》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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