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律商网注]
  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期间,饲料范围注释按199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39号)执行。
  2001年8月1日后按2001年7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执行。
  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此文件中的第一条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1号

1993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指。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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