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3]第152号

1993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含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即将颁布的《中华人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了便于新旧税制的比较研究,使新税制不断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新税制申报缴纳税额的同时,应按旧税制计算申报应纳税额。现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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