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5号

1993年12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为使海关和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