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①②根据199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此依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③根据199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6号

1993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现将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1: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一).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 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二).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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