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4]第12号

1994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出口货物退税规定,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出口1993年底库存货物的退税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必须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包括待运出口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在此基础上填报《1993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库存表”)一式三份,于1994年  2月底以前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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