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44号

1994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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