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批。请同时参考《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此文件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此文件中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89号

1994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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