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税字[1986]第341号

1986年12月11日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外国公司在参与合作开采我国海洋石油时,应为我国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等方面做出贡献;在合同生效后,应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一次性的签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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