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23号

1994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①;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