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48号

1994年6月30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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