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已无效***)

国税发[1994]第156号

1994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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