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4]第185号

1994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  0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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