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6号

1994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和部门陆续反映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政策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取得一致意见。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各地方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中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全力鼓励和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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