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①根据1998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此条规定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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