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此文件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7号      

1994年12月26日  

  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宇[94]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道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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