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45号

1995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聘任本企业雇员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或者外聘管理服务公司负责本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但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并以定额或按经营效益、管理效益确定数额支付上述受聘个人劳务报酬或公司服务费的,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依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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