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20号),此文件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已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65号

1995年4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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