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的紧急通知

关于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的紧急通知
  


关于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的紧急通知

苏安办[2008]33号

2008年5月26日

各市安委会、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安监局:

  长期残留在腌渍池、污水池池底的残液和污水,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等。鉴于近年来省内外腌渍池、污水池重复发生多起群死群伤的中毒事故,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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