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9号

1995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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