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1号

1995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以下统称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企业类型和项目所在地区等条件的,可享受有关减低税率或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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