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此文件中第十一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71号

1995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文化厅(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文化部制定了《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文化部。

  附件: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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