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5]233号

1995年1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1996年1月1日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现将我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航天工业总公司,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起纳入全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地区(原试点地区:珠海、镇江、鞍山市除外)。

  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主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该系统推行中的各项工作。

  三、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税控IC卡”、“发行金税卡”和“授权IC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本地计划和转发工作,地市税务机关负责建立发行系统,确立专人操作,并切实做好安全保管工作。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选户规定,对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关于准许利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而且经常存在每笔销售额达百万无以上经济业务的企业,方可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