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6]123号

1996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等文件。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现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范围和时间问题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应按国税发[199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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