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此文件中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48号

1996年8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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