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5号

1996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界定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②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①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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