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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