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1996年9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我们制定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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