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行政许可中执行《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餐饮行政许可中执行《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餐饮行政许可中执行《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2]203号

2012年11月2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局机关有关处室,各餐饮服务单位: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38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九米的场所。本条例实施前,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请各单位在餐饮行政许可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2年7月13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7日

  (2000年6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2年7月1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控制和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城市园林、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城乡绿化覆盖率,采取措施做好防尘防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一次性消费能源中的比重。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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