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号

1996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来电询问,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其从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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