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217号

1996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经济办公室,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全面、准确核实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资金实际占用量及各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  
  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涉及到国家、企业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税务部门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与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本单位内部设立临时专门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工作,是资金核实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积极参与、配合、监督这些环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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