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1号

1996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抄送: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沈阳、长春、哈尔滨、成都、广州、南京、武汉、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现结合城乡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对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证券回购差价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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