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6]29号

1996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见附表1),有关银行(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称纳税人)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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