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6]46号

1996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国务院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调整的征管范围,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对现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划定的管辖范围分别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分别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种类

  为了便于管理,明确职责,易于辩别,方便纳税人,从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采用不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