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6号

1994年4月7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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