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6号

1996年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和国家现行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对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要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清产核资的财务处理工作,以保证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信用社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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