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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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预字[1999]588号

1999年12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1999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各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重大决策,努力增收节支,确保年度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1999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使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发展。但是,在生产增长、销售回升、企业效益好转、财政金融形势基本正常的情况下,社会需求不足,工业品结构性过剩,粮食、棉花库存过多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精神,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应着重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妥善安排新增国债资金,保持社会投资继续增长;二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促进居民消费;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拉动消费、投资和出口。各级财政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真正把中央12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由于下半年减收增支因素较多,加之当前收入征管中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偷税、逃税、骗税、欠税现象相当普遍,越权减免、擅自决定“先征后返”的问题又有抬头,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预算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收入征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严格执法,依率计征。既不能少收、漏收,也不允许包税或收过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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