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7号

1994年3月31日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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