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7]第87号

1997年5月23日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  079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针对各地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我局制定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当前开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实行计算机办理退税。对因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采取“人机结合”和“人工办法”审批的已退税款,在1997年底以前必须通过计算机进行复核,经复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必须扣回已退税款或抵减其他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二、各地退税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门做好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退税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工作。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计算机审批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  079号),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若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二)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除用“调整法”调整外,亦可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下列单证情况的,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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