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7号),此文件已废止。***)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1985年7月3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下简称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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