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此文件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5年4月11日

  第一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 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第五条 前条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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