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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1991]第45号),此文件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3号
1981年12月13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除第十一条另有规定者外,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二条 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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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1991]第45号),此文件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3号
1981年12月13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除第十一条另有规定者外,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二条 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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