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23号

1997年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基数范围问题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帐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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