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8号

1997年8月21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  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税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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