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此文件中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7号

1997年9月26日  

  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在纳税人中推选以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做法,方便了纳税人,缓解了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便于各地规范和推广,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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