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89号

1993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文化厅(局)、体委:

  为维护国家权益,现对于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以及个人或团体名义,来我国、来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提供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对外签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报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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