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0号

1997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城市信用社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税方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支行,凡是由城市合作银行统一建立帐簿、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可以以城市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仍应以支行(原城市信用社)为纳税人,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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