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2号

2012年12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1);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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